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布的公告稱,針對勘查審批登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形成了《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管理相對人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到今年8月16日。
征求意見稿提出,規范礦產資源勘查準入。一是設立探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及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二是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應依法委托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三是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必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或石油企業的年度項目計劃為依據,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同時不得低于勘查實施方案計劃總投入的三分之一。中央或地方財政全額出資勘查項目提交項目任務書或預算批復。四是申請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含增列,下同)勘查礦種,以及探礦權合并、分立,需編制勘查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提出,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新立探礦權的申請勘查范圍除兩種情形外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非油氣探礦權延續時,應提高符合規范要求的勘查階段,未提高勘查階段的,除3種情形外,應縮減不低于首次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25%的勘查面積。油氣探礦權延續時,未完成法定投入或勘查承諾書載明工作量的,應按上一持證期間法定或承諾的勘查投入不足比例核減勘查面積,因外交原因不能正常開展海上作業的除外。
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等原因,已設探礦權的部分勘查范圍無法繼續勘查或轉為采礦權,探礦權人已主動申請扣除的,可憑政府相關部門證明文件,抵扣按上述非油氣、油氣探礦權延續時規定需縮減的面積。已設探礦權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或產業政策等原因,勘查區塊范圍被劃為限制或禁止勘查開采區的,在退出前可申請保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就嚴格探礦權轉讓、變更審批管理等提出有關政策。
(關鍵字:礦產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