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安徽省鐵、銅、鉛、鋅、鎢、鉬、銻、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質原料、螢石、水泥用灰巖、白云巖礦等十四個礦種采選活動,規范非煤礦山生產建設行為,加強非煤礦山管理,推動非煤礦山轉型升級與綠色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促進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標準。
一、開發原則
(一)統一規劃,綠色發展。加強礦山開發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新建礦山采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劃,符合長江經濟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根據礦產資源賦存特點和開發利用條件進行合理開發,優化資源配置。鼓勵開采鐵、銅、鉛、鋅、金等市場緊缺的礦產,限制開采鎢、錫、銻等礦產,有效保護和總量調控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巖等本省優勢礦產。在城市規劃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范圍內,禁止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壞、地貌損壞等嚴重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礦項目。露天采礦項目嚴禁使用國家一級公益林,盡量避開國家二級和省級公益林。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以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出發點,推進礦山生態保護與建設。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環境保護原則,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及時開展環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土地復墾及植被恢復工作,建設綠色礦山。
(二)集約開發,綜合利用。按照“總量控制、減量置換、集約發展”的總體要求,嚴格控制新建非煤礦山,實行礦山總量控制;通過整合重組優勢資源、淘汰落后礦山、加強技術改造,提高礦山發展質量和生產規模,實現集約化發展。加大礦產資源整合力度,促進礦山集約化、規模化開采。
實行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禁止采富棄貧、采易棄難、優礦劣用等浪費資源行為;加強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資源綜合利用率的指標考核,有效保護礦產資源。
(三)科學開采,安全生產。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升技術裝備水平,配備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裝備。大力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工藝以及綜合利用技術,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礦山開發的融合,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實現科學開采,建設技術先進礦山,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二、建設布局和建設規模
(一)建設布局
1. 新建鐵、銅、鉛、鋅、鎢、鉬、銻、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質原料、螢石、水泥用灰巖、白云巖礦采礦、選礦、礦石加工及尾礦庫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準入標準要求,符合礦產資源管理、規劃選址、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水土保持、水資源綜合利用、綠色礦山建設等方面的要求,開發國家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特別規定。
2. 禁止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禁采區內新建礦山;嚴格限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限采區新建礦山。
3. 禁止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將中型以上規模的獨立礦體分散零星開采。
4. 在國家新的政策出臺前,除國家、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外,暫停核準新建鎢、鉬、銻礦開采項目。
(二)建設規模
1. 新建礦山采礦項目最低建設規模:
(1)鐵礦:露天開采40萬噸/年,地下開采20萬噸/年。
(2)銅礦、鉛鋅礦:10萬噸/年。
(3)鉬礦:露天開采750萬噸/年,地下開采300萬噸/年。
(4)銻礦:3萬噸/年。
(5)鎢礦:5萬噸/年。
(6)金礦:地下開采5萬噸/年,露天開采20萬噸/年。
(7)方解石礦、白云巖礦:露天開采50萬噸/年,地下開采30萬噸/年。
(8)建筑石料礦:100萬噸/年。在偏遠山區或資源儲量受限制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需要,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最低建設規模可放寬至50萬噸/年。
(9)玻璃用硅質原料礦:30萬噸/年。
(10)螢石礦:5萬噸/年。
(11)水泥用灰巖礦:100萬噸/年。
2. 新建礦山采礦項目服務年限:
新建鎢、銻和金礦礦山,設計服務年限5年以上(含本數);新建其他礦種礦山設計服務年限10年以上(含本數)。
3. 新建選礦、礦石加工項目規模要求:
(1)新建鐵、銅、鉛鋅礦選礦廠處理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上(含本數)。
(2)新建鎢、銻礦選礦廠處理能力在1000噸/日以上(含本數)。
(3)新建鉬、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質原料、螢石、水泥用灰巖、白云巖礦選礦、礦石加工設施處理能力應與采礦建設規模相匹配。
(4)新建金礦選礦處理能力應與采礦建設規模相匹配;新建無配套采礦系統的獨立金礦選礦廠處理能力最低10萬噸/年、獨立堆浸提金項目處理能力最低50萬噸/年。
4. 現有礦山(已投產和在建礦山,下同)規模要求:
(1)鐵礦:露天開采不低于6萬噸/年,地下開采大于3萬噸/年。
(2)銅礦:大于2萬噸/年。
(3)鉛礦、鋅礦:大于1萬噸/年。
(4)鉬礦:大于2萬噸/年。
(5)銻礦:大于1萬噸/年。
(6)鎢礦:不低于5萬噸/年。
(7)金礦:大于1萬噸/年。
(8)方解石礦:大于5萬噸/年。
(9)白云巖礦:不低于5萬噸/年。
(10)建筑石料礦:不低于10萬立方米/年。偏遠山區鄉、鎮或資源儲量受限制的地區不低于5萬立方米/年。
(11)玻璃用硅質原料礦:生產規模不低于10萬噸/年。資源純度高、品質優、適宜高檔玻璃用的硅質原料礦山不低于5萬噸/年。
(12)螢石礦:不低于2萬噸/年。
(13)水泥用灰巖礦:不低于30萬噸/年。
本標準發布實施前,尚未辦理采礦許可證,但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已批準劃定礦區范圍或項目核準備案的礦山,視為現有礦山。
現有規模未達上述要求的鎢礦、白云巖礦、螢石礦、水泥用灰巖礦礦山,應自本標準發布實施之日起3年內,通過改擴建達到上述規模要求。逾期仍未達到上述規模要求的,應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工藝和技術裝備
(一)新建礦山要積極采用適合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先進采礦方法,盡量采用大型設備,鼓勵采用自動化、智能化設備,提高礦山自動化、信息化水平。
(二)礦山應有與采選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系統、生產作業裝備等配套工程設施。
(三)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要求,不得低于批準的設計標準。
四、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一)新建礦山項目的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礦長以及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專業、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礦山技術負責人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技術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二)礦山應當配備采礦、機電、通風、地質、測量、爆破作業等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五、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現有礦山,應符合本準入標準。礦山項目的采礦許可、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取水許可、林地征用、安全監管、投資融資、核準備案等應符合本準入標準。對不符合本準入標準的礦山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采礦登記和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水利部門不得辦理水保審批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審批手續,投資主管部門、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準或者備案,金融機構不予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不予供電。
(二)新建和現有礦山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礦山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新建礦山和現有礦山改擴建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制度,必須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態恢復措施和環境風險應急措施。礦山項目中防治污染和水土流失及節約用水的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各級非煤礦山行業主管、投資、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安全監管等管理和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本地區非煤礦山執行本準入標準的情況進行督查。
六、附則
(一)本準入標準適用于安徽省境內的鐵、銅、鉛、鋅、鎢、鉬、銻、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質原料、螢石、水泥用灰巖和白云巖礦采選加工及其管理活動。
(二)本準入標準涉及的法規、國家標準和政策若進行修訂的,則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準入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安徽省鐵礦采選行業準入條件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皖經信辦〔2009〕87號)、《關于印發安徽省鎢鉬銻礦采選行業準入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皖經信非煤〔2010〕107號)、《關于印發安徽省金礦采選行業準入條件的通知》(皖經信非煤〔2010〕195號)同時廢止。
(四)本標準中的地下開采礦山建設規模是指獨立礦山生產系統的規模。
(五)各市可根據本地資源特點和具體情況,依法依規制定不低于本標準要求的地方行業準入標準。
(六)本準入標準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關鍵字:銻 鉬 鎢 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