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5年第55號
【發布日期】2015-11-4
為保護資源和環境,減少污染能耗,提高資源的有效使用率,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2016年度部分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標商品
鎂砂、滑石(商品稅號目錄見附件1)。
二、招標時間
從2015年11月起,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將對招標商品進行配額招標,具體商品招標公告將在商務部網站及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公布。
三、2016年鎂砂、滑石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
(一)鎂砂、滑石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應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
2.生產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3.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4.生產企業的產品原料需來自具有合法采礦資格的開采企業。
5.流通企業所采購貨物必須是來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產企業所供產品。
6.2012-2014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除上述標準外,投標企業還須符合以下標準:
1.鎂砂。
(1)輕重燒鎂。
① 流通企業2012-2014年年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
② 生產企業2012-2014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或年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00噸,或2014年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
(2)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含)以上的礦產品。
① 流通企業2012-2014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
② 生產企業2012-2014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噸。
(3)未煅燒的水鎂石。
2012-2014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噸(或年均供貨數量達20000噸)。
(4)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
2012-2014年有出口實績。
2.滑石塊(粉)。
(1)流通企業2012-2014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
(2)生產企業2012-2014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
上述所有招標商品出口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四、為促進招標商品出口配額合理有效使用,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在2016年度一次性合并劃轉有關商品出口實績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額:
(一)允許合并劃轉的幾種情況。
1.原企業更名、改制后的劃轉。
2.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合并劃轉。
3.同屬一個集團的子公司之間的合并劃轉。
4.相互參股控股企業間的合并劃轉。
5.企業間就招標商品經營資產進行并購后的合并劃轉。
(二)企業須符合的條件。
1.受讓企業須符合有關商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出口實績和供貨實績條款除外)。
2.出讓企業須在2015年招標中具有投標資格。
3.對四(一)中第2、3種情況,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對第4種情況,受讓企業對出讓企業的參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業須提供的文件。
1.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合并劃轉的文件。
2.對四(一)中第1種情況,申請企業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改制的批復文件和變更名稱的工商證明。
對四(一)中第2、3、4種情況,申請企業須提供企業間相互隸屬關系、股份組成以及相互參股控股的證明文件。
對四(一)中第5種情況,申請企業須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就招標商品經營資產進行并購的出資和驗資報告、企業間進行資產并購的協議。
3.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須簽署雙方同意合并劃轉出口實績及當年未使用配額的書面協議。協議須注明合并劃轉的原因以及出讓方放棄有關招標商品的投標資格、出口實績和當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額,并聲明不再經營招標商品的實際出口業務,不再追索和實績相關的權益。該協議須雙方共同簽字蓋章。
4.上述文件必須于初審前將正本提供稱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復印后退還企業。
(四)完成合并劃轉后,出讓方即放棄和實績有關的所有權益,受讓方可憑合并后的實績申請投標資格。此后,招標委員會不再受理企業已經合并實績的再次拆分。
五、2016年度招標投標資格審核程序
(一)材料申報。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本地區企業遞交的投標資格申報材料。中央管理企業的投標資格申報材料由招標辦公室接收匯總。
2.凡滿足鎂砂、滑石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的企業均可申請參加資格審核。
3.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招標辦公室按以下要求接收企業投標資格申報材料:
(1)組織本地區企業填寫《申請投標企業資格申報表》(附件2)。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送招標辦公室復審。
(2)申請企業需提供:
① 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②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③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
④鎂砂、滑石產品礦源企業的合法開采證明;
⑤流通企業需提供供貨企業符合②、③、④款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提供購貨增值稅發票、代理出口證明。
上述材料均必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3)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本地企業投標資格申報材料,并于2015年11月18日17時前將匯總后的材料送達招標辦公室,如未在上述時限內送達,招標委員會將不再受理。
(二)資格審核。
1.招標辦公室負責對企業投標資格進行審核。
2.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匯總后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數據、材料寄送招標辦公室審核。
3.為了進一步嚴格資格審核工作,招標辦公室對企業出口供貨增值稅發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正本進行復核。需審核出口供貨業績的企業在上報上述復印件后,需將出口供貨增值稅發票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正本,及正本掃描(或照片)件的刻錄光盤在送交材料截止后7個工作日內送達招標辦公室進行復核。不提供正本文件的企業供貨業績不予核準。
4.資格審核于2015年11月24日前結束。審核結束次日,招標辦公室將招標結果上報招標委員會。
5.招標委員會對上述復審材料進行審定后,視具體情況另行確定招標時間并發布招標公告。
(三)其他事項。
為保證復審合格企業順利投標,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具備投標資格的企業信息提交至商務部電子商務中心。有關投標網絡問題請及時咨詢商務部電子商務中心(聯系電話:010-67800208,67800369)。
附件:1.招標商品海關稅號
商 務 部
2015年11月4日
(關鍵字:鎂砂 出口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