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9號
為做好境內原油期貨交易跨境結算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并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二、境內原油期貨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三、期貨交易所應通過在期貨保證金指定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專用結算賬戶,為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服務。
四、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應通過在存管銀行開立的人民幣保證金專用賬戶,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供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服務。
五、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在存管銀行開立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的相關資金往來。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該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納入基本存款賬戶管理。
六、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的人民幣保證金專用賬戶的收支范圍。
(一)收入范圍:
1.從其同名人民幣保證金專用賬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
2.從其境內客戶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
3.從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
4.其同名外匯保證金專用賬戶結匯后匯入的人民幣資金;
5.賬戶利息收入;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圍:
1.匯往其同名人民幣保證金專用賬戶的人民幣資金;
2.匯往其境內客戶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的人民幣資金;
3.匯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的人民幣資金;
4.期貨交易相關稅費支出;
5.賬戶相關手續費支出;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七、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的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收支范圍。
(一)收入范圍:
1.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資金;
2.從其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
3.從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人民幣保證金專用賬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
4.賬戶利息收入;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圍:
1.匯往境外的人民幣資金;
2.匯往其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人民幣資金;
3.匯往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人民幣保證金專用賬戶的人民幣資金;
4.期貨交易相關稅費支出;
5.賬戶相關手續費支出;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
八、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人民幣期貨結算賬戶的資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在境內實行專戶存放和封閉管理,不得用于期貨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直接使用外匯作為保證金,外匯保證金結匯后方可用于境內原油期貨資金結算。境內原油期貨交易盈虧結算、繳納手續費、交割貨款或補充結算資金缺口等需要結匯、購匯的,通過存管銀行辦理,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存管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報送有關賬戶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信息。期貨交易所應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業務的基本情況、資金流出流入等相關業務信息。
十一、期貨交易所、存管銀行、期貨公司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及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人民幣原油期貨交易結算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
十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跨境結算業務,參照本公告辦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7月20日
(關鍵字:中國人民銀行 原油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