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是1948年1月1日生效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所確認的,被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所發展完善的維護公司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保障民族工業發展的一種最普遍、最有效的合法手段,現已越來越多地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和使用。
長期以來,讓國人在國際貿易反傾銷中深感頭痛、被動挨打的局面,現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頒實施將會發生根本的改觀。國人也可以并正在舉起反傾銷的利劍來對付來自別國不公平的產品傾銷行為。值得欣慰的是1997年12月10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已向社會發出公告,宣布我國對外第一起新聞紙反傾銷案正式立案受理,從而正式啟動了我國對外反傾銷指揮的動作機制。既然我國對外反傾銷指揮的序幕已經打開,今后,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增長,對外反傾銷指揮案必將越來越多,而國人大多數對反傾銷的認識又知之甚少。對此,筆者認為國內法律界及企業界等相關人士加深認識和研究國際貿易反傾銷指揮及應訴知識,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筆者根據自已近年來學習和研究反傾銷總是所得的體會,現就國際貿易反貨銷總是中存在的幾個認識誤區略談如下幾點淺見,以拋磚引玉就教于專家,以便國人能更好地處理國際貿易反傾銷糾紛案,特別是掌握對外反傾銷指揮的操作程序,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經濟利益,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1、反傾銷案的性質:反傾銷案既非訴訟案又非仲裁案,而是一種行政審議裁決處罰措施。是傾銷產品受害國政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及世貿組織(WTO)的反傾銷法典所采取的一種行政行為。
2、反傾銷案當事人的法定稱呼:雖然反傾銷也稱之為案件,但其當事人即非同法院訴訟那樣稱為原告和被告,又不象仲裁案件那樣稱為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而是稱之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3、提起反傾銷指控的當事人資格條件:提起反傾銷指控的申請人并非是普通的個體(企業),而必須是符合嚴格條件的一種集團多數聯合體(企業)。根據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10條規定,參照國際慣例,一般采用三種標準衡量當事人身份是否具備提起反傾銷指控的資格。
(1)絕對標準,即國內所有相關生產企業共同提起指控;
(2)50%標準,即50%以上國內相關生產企業同意聯名指控;
(3)25%標準,即起碼要有25%以上絕對數的相關企業聯名指控且同時要有50%以上的相關企業不表示反對。
通俗地說,國內某個單個企業要求提起反傾銷指控是很難的,除非該企業在國內獨此一家,或它在該產業中所占比重處于絕對優勢。因為反傾銷法律是為了保護本國整體相關產業免受外國進口產品的傾銷損害,而不是為了僅僅保護某個單個的企業免受外國傾銷產品的損害。
4、當事人的組成形式:反傾銷案的雙方當事人組成形式,即非是一對一的個體,或某一個體對集團多數,或某一集團多數對另一集團多數,或某一集團多數對另一個體,而必然是符合前述條件的某一集團多數對另一集團多數或另一個體的對陣形式。因為遭受損害的國內相關產業,一般而言不可能只是一家、二家。絕大多數情況是許多家企業同時受損,而來自外國的傾銷產品及其經營者既可能是一家也可能是很多家。
5、處理反傾銷案的機關:反傾銷案的處理機關,即非是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又不是半官方民間組織的仲裁機構,而是本國主管對外貿易的政府相關行政機關。在我國它們是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海關總署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其中,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 中國海關總署負責對被指控的產品之傾銷幅度進行調查裁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調查裁定被指控傾銷產品是否對我國相關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是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了實質阻礙。
6、處罰結果的承受方式:反傾銷裁決的處罰結果的承受方式不是由被指控方(被申請人)向指控方(申請人)賠償損失,而是由進口國政府按傾銷幅度及損害程度,責罰被指揮方的進口產品經營者承擔高額的傾銷稅(海關稅),并且本國進口商承受的高額傾銷稅不能由外國出口商以任何形式進行直接或間接補償,也即是說本國進口商所承擔的高額傾銷稅不得轉嫁給外國出口商,否則處罰還將加重。因為這種處罰措施的結果嚴重打擊了本國進口商進口該傾銷產品的熱情(無利可圖了)必然導致本國進口商減少或最終停止進口該傾銷產品,從而達到有效地阻止該傾銷產品進入本國市場之目的,消除該傾銷產品對本國相關產業的不公平沖擊。
(關鍵字:反傾銷 關稅 GA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