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24年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黑龍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優勢礦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管理相關規定,現就2024年度鎢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全國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下同)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14000噸。上述指標含《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24年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48號)下達的第一批指標。各省(自治區)分配情況見附件。
二、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不再區分主采指標和綜合利用指標。對采礦許可證登記開采主礦種為其他礦種、共伴生鎢礦的礦山,查明鎢資源量為大中型的,繼續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在分配上予以傾斜。對共伴生鎢資源量為小型的,不再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由礦山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鎢精礦產量。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細化措施,做好統計匯總工作。
三、有關省(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在本通知下發10個工作日內做好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礦山所在地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要對指標執行情況和共伴生礦綜合利用情況進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稅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協作,及時發現并糾正瞞報、漏報產量等行為。
五、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準確統計礦山企業實際產量(含未下達指標的小型共伴生鎢礦),2025年1月底前將年度指標執行情況報部礦業權管理司。
六、2025年12月底前,除已設探礦權轉采礦權、已設采礦權深部及上部協議出讓外,暫停出讓登記鎢礦礦業權。
自然資源部
2024年8月1日
附件 :
(關鍵字:鎢礦 開采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