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范某紅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5名被告..
6月21日,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范某紅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5名被告人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6名被告人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以來,被告人范某紅利用其擔任昌東鎮尤口村黨支部副書記、書記的影響力和家族關系,聚集、吸收家族成員和好友,為壟斷當地砂石供應業務,通過聚眾斗毆等手段,逞強爭霸,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范某紅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舒某飛、范某保、范某高、王某紅為積極參加者、骨干成員,王某兵等11名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被告人范某紅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對其他組織成員進行不同分工,重大事項均需向其本人請示匯報,并通過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拉攏、控制組織成員。
其間,該組織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排擠競爭對手,對該區域內的混凝土供應商、建筑商等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長時間非法控制和壟斷砂石供應及運輸市場,攫取了巨額的經濟利益。該組織以尤口村為據點,經過發展,逐步將勢力范圍擴大到南塘湖、南昌航空城北區等區域,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破壞上述區域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被告人范某紅利用其任村黨支部書記之機,把持基層政權,恣意行使職權損害集體利益,縱容組織成員為非作惡,損害基層組織威信,破壞當地政治生態環境。同時其組織成員利用惡名和強勢地位隨意插手糾紛,欺壓百姓,嚴重影響當地社會治安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范某紅為首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對被告人范某紅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舒某飛、范某保、范某高、王某紅4名骨干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3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某兵等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10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對其余5名被告人以聚眾斗毆罪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至1年3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關鍵字:壟斷 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