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了第二批49家(共計51個項目)符合《鋁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企業名單,其中鋁土礦項目2個,產能170萬噸;氧化鋁項目5個,產能2080萬噸;電解鋁項目37個,產能1999萬噸;再生鋁項目7個,產能119萬噸。至此,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公告兩批規范企業名單,其中電解鋁項目63個,產能2954萬噸,占現有總產能的85%,將全國大多數電解鋁產能納入了行業規范管理,逐步消除了鋁行業管理中的盲區,促進了社會資源共享,推動了化解電解鋁產能過剩工作開展,公告結果得到了相關部門、地方和行業的普遍認同。
一、規范管理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針對絕大多數電解鋁產能未經核準、企業生產經營面臨一系列政策障礙的現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經過認真調研,本著客觀務實的態度,提出通過規范加以引導和監管。2013年7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出臺了《鋁行業規范條件》,從產品質量、環境保護、能耗和綜合利用、工藝裝備、布局和外部條件、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等方面,對現有企業和新建項目提出了標準。在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的基礎上,更加尊重市場規律,尊重歷史和現實,把著力點放在環保、節能、質量和社會責任上,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引導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規范管理促進了企業采用先進工藝技術與裝備,增強環保意識,加強技術改造和節能環保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只要符合規范條件均可納入國家規范管理的范疇,對創建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范管理是完善電解鋁行業管理的重要舉措
《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指出“我國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滯后,政策、規劃、標準、環保等引導和約束不強,投資體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不到位”。電解鋁行業的發展事實證明,通過簡單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有效控制電解鋁產能的目的,為滿足市場需求,一些地方和企業以發展深加工、資源綜合利用等為理由不斷發展電解鋁,多次一刀切的行政調控均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大量未經核準的電解鋁產能游離于行業管理之外,缺乏監督和責任追究的行政管理手段成了遵守規則企業發展的“絆馬索”,鋁行業管理走入了“死胡同”。
2014年10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中,將包括鋼鐵、水泥、電解鋁、造船等產能過剩行業的投資,由核準改為備案,這種適合市場經濟的改革對加強行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規范管理不同于以往的事前審批,其注重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并促進產業政策與國土、環保、金融、能源等政策的聯動,保障公平競爭,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舉措。
三、加強規范管理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文件要求的具體體現
《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要求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修訂完善鋼鐵、水泥產業政策和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業準入條件,公告符合條件的生產線和企業名單。根據國務院文件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現有鋁企業進行了全面梳理,向各部門提供了符合環保、安全、能耗、質量等要求的企業名單,為產能過剩行業建成項目清理工作提供參考。行業規范管理的政策定位與化解產能過剩工作保持高度一致,就是讓好的企業正常發展、依法經營,存在問題的企業找到差距,加快升級改造;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引導社會資源,逐步壓縮其生存空間,逐步退出市場。
四、鋁行業規范管理作用已初步顯現
一是摸清了電解鋁產能實際情況。規范管理使多年來隱而不報的部分電解鋁產能浮出水面,摸清了行業家底,消除了行業管理盲區,為化解電解鋁產能過剩工作提出了數據支撐,并為制定針對性行業管理政策奠定了基礎條件。
二是促進了鋁企業規范經營。規范條件提出了鋁企業發展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企業找出自身差距,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盡快彌補解決,也促進了技術水平低的小型電解槽、缺乏競爭力的產能退出。
三是形成了部門間的政策聯動。在相關部門支持和配合下,鋁行業規范企業公告名單得到了發改、證券、金融、環保等部門的認同,形成了政策聯動,也為未經審批項目清理整頓提供了依據。
規范管理是鋁行業管理的基礎工作,是企業的自愿行為。目前,絕大多數電解鋁產能已進入公告名單,但已進入公告名單不代表企業永遠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公告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存在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等情況的企業將被公告取消資格。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逐步建立起鋁行業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關鍵字:鋁土礦 電解鋁 再生鋁 產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