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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局各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各采礦權人:
《北京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免(減)審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免(減)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礦山企業珍惜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規范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免(減)申請審批工作,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北京市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9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并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采礦權人。
第三條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必須由采礦權人提出,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征收機關不予受理。
第四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于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免(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每年申報一次,每年1月31日前申報上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免(減)繳申請,逾期申報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申請免(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采礦權人,應就免(減)繳的理由、期限、額度等內容向市國土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具以下材料:
(一)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四)申請免(減)補償費應附具的資料一式三套:
1.采礦權人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理由說明,包括免(減)的具體采區的地質情況、開采技術條件、探明儲量、可采儲量及動用儲量;
2.上一年度采礦權人生產銷售情況說明,包括銷售數量、價格、銷售收入、采用的開采方法及開采成本等;
3.有關財務報表等材料。
第八條市國土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由地質、礦產和財務等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申請材料論證,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在此基礎上提出免(減)額審查意見。
第九條采礦權人申請礦產資源補償費減繳額小于或者等于應繳額(指第五條范圍自身,以下同)50%的,以及申請礦產資源補償費免繳(指第四條范圍自身,以下同)的,由市國土局和市財政局會審批準;采礦權人申請礦產資源補償費減繳額超過應繳額50%的,經市國土局和市財政局會審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審批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條自收到申請材料40個工作日內,屬于市國土局和市財政局審批權限的,完成審批工作;屬于市政府批準的,完成會審工作并上報市政府。
第十一條經批準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市國土局向采礦權人出具減免決定書。批準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報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從批準之日起執行。免(減)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未批準之前,采礦權人仍須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經批準免(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已繳納的,可憑批準文件按規定程序辦理退庫手續。
第十三條采礦權人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騙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免(減)的,由征收管理機關追繳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依據《規定》第十五條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國土局和市財政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