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做好續貸工作,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
通知提出,一、優化貸款服務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風險狀況和償付能力等因素,優化貸款服務模式,合理設置貸款期限,豐富還款結息方式,擴大信貸資金覆蓋面。持續開發續貸產品,完善續貸產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可以辦理續期的貸款產品包括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及農戶經營性貸款等。二、加大續貸支持力度。對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債務人,在貸款到期前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可以提前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經審核合格后辦理續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三、合理確定續期貸款風險分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續貸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原則和標準,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擔保等因素,確定續期貸款的風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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